(2014)开民催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十堰市劲鹰顺旺工贸有限公司、李梅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326号申请人十堰市劲鹰顺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李梅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翠香,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十堰市劲鹰顺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4393423、出票金额为贰拾叁万零伍佰捌拾玖元玖角壹分、出票人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收款人为十堰东风采埃孚减振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2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工商银行郑州东区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市劲鹰顺旺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