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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冯开秀与余志琴、陈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秀,余志琴,陈夕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冯开秀,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余志琴,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夕春,男,1975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开秀与被告余志琴、陈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开秀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