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冯开秀与余志琴、陈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秀,余志琴,陈夕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冯开秀,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余志琴,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夕春,男,1975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开秀与被告余志琴、陈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开秀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