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余桃花与石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桃花,石爱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80号原告:余桃花,女,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爱民,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桃花与被告石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桃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桃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桃花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曾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章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