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81号原告戴某。被告杨某。原告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4月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经原告及家人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缺乏沟通,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以被告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比较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并已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是能和好如初,建立幸福美满家庭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称被告有吸���毒品的违法行为,对家庭不负责任,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作缺席判决。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某与被告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