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文霞与刘建伟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霞,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郭文霞被执行人:刘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牧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刘建伟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伟的银行存款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