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远梅与徐冬秀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梅,徐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吴远梅,平坝永安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吕昌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理人吕昌伦与关系。被执行人徐冬秀,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吴远梅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平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徐冬秀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冬秀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155710元(其中含案件款150000元、诉讼费33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1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