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钟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18时许,包某某纠集邓慧义、被害人赵某某持刀到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镇东八家村钟某甲家接包的女朋友王某甲,被害人赵某某三人到钟某甲家将钟殴打后欲逃跑,被告人钟某甲将赵某某抓住,并用砖头将赵某某面部打伤。随后,钟某甲报警。经法医鉴定:1、赵某某右眼内壁、外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十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2、其双侧鼻骨线状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等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经侦查,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钟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钟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和解书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18时许,包某某纠集邓慧义、被害人赵某某持刀到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镇东八家村钟某甲家接包的女朋友王某甲,被害人赵某某三人到钟某甲家将钟殴打后欲逃跑,被告人钟某甲将赵某某抓住,并用砖头将赵某某面部打伤。随后,钟某甲报警。经法医鉴定:1、赵某某右眼内壁、外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十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2、其双侧鼻骨线状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等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现双方已和解。经侦查,被告人钟某甲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10月20日晚6时许,呼兰区长岭镇东八家村村民钟某甲电话报警称有三名男子到其家中闹事,并将自己打伤,2014年12月24日9时许,长岭派出所民警将钟某甲传唤到长岭派出所,其对自己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钟某甲,1982年7月5出生,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20日晚上5点多钟,包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跟着去找包某某的对象小雪,他同意了,然后包某某和邓会义一起雇了一个车来接他,他们三人一起到呼兰区长岭镇东八家子村一个村民家,包某某知道小雪住的地方,到地方之后,他们三人就进屋了,包某某看到小雪就拽小雪走,屋里还有一个男子,他和对方那个男了撕打到一起,邓会义拽着对方,然后他和邓会义从屋里往出走,走到院大门的时候,跟他在屋里撕打那个男子追了出来,拽到他和邓会义,邓会义挣脱后跑了,对方那个男了用砖头把他打倒在地,之后对方用砖头打他头部和面部,后来村民把他们拉开了。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她和钟某甲在一起生活了5年,没有领结婚证。2014年10月20日晚上6点多钟,在呼兰区长岭镇东八家村钟某甲家里,钟某甲和包某某、赵某某、邓会义打仗了。5、证人钟某乙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晚上6点多钟,她爸和三个男子打仗了,当时有三个男的进她家屋里,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拿了一把刀,问她爸谁是钟某甲,她爸说他是,那三个男的就和她爸打起来了,她和弟弟出去了,她不知道名字的那个小姨就告诉她让她找她七大爷去,她就去找她七大爷去了,她七大爷家就在她家隔壁,但是他家没人她就在道上等着,她看见她小姨王某甲和穿红色衣报的男子从她家屋里出来就走了,她看见穿红色衣报的男子手里还有刀,接着又从她家屋里出来另两个男的,她爸也从屋里追出来,在她家院大门附近,她爸把后出来的两个男的抓住了,一个男的挣脱跑了,另一个男的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倒地上了,她爸骑在倒地的那个男子的身上,用砖头打那个男的,这时她七大爷来了,把她爸拉开了,然后她爸和被她爸打的那个男的一起进她家屋里,他们进屋之后,她听见屋里有砸东西的声音,她就进屋了,看见她家地上有东西被砸,之前来她家的另两个走的男子再没有回到她家屋里,她爸有伤,鼻子外部出血了,左眼睛附近被打出两个包,她爸的伤被谁打的她没有看见,被她爸用砖头打的那个男的有伤,他脑袋出血了,鼻子出血了,剩下的那两个人没伤。6、证人邢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下午18时许,有三名男子进钟某甲家屋里,她看见这三个人都拿着刀,其中有人问完谁是钟某甲,钟某甲回答他是,她害怕就走了,之后那三名男子就上去打钟某甲,之后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当时她看见那三名男子有人手里拿刀,谁拿的刀她记不清楚了,拿了几把刀她也记不清了,但是她看见有人拿刀了。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晚上大约18时许发生打仗了,有三个男的进钟某甲家屋里,她看见其中有人拿着刀,其中有人问谁是钟某甲,钟某甲就说他是,其中有两个男的先用拳头打钟某甲,把钟某甲给按炕上,她害怕就走了。她没看清谁拿刀了,她也没看清是什么样的刀,她就看见有人拿刀了。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下午4点多钟在钟某甲家里发生打仗了,当时有三名男子进钟某甲家屋里,其中有人问“谁是钟某甲”,钟某甲说他是,进屋的三名男子就上去打钟某甲,钟某甲和那三名男子打在一起了,那三名男子有人跟他们几个人说“跟你们没关系,你们出去”,她和邢某某、刘某甲还有钟某甲的两个孩子就往屋外走,当时她看见那三名男子有人拿刀,谁拿的刀她记不清了,拿了几把刀她也记不清了,但是她看见有人拿刀了。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晚上6点多钟在钟某甲家发生打仗了,那个穿白色衣服男子的伤是钟某甲打的,钟某甲承认,但是钟某甲怎么打的他就不清楚了,他就看见那个穿白色衣服男子的头部出血了,钟某甲左眼眶被打肿了,鼻子上有个小口出血了,钟某甲的伤怎么形成的他不知道。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4年10月19日上午他们和王某甲去的钟某甲家里,后来他妻子要回家打针,他和他妻子就走了,王某甲就留在钟某甲家了。11、证人包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0日下午3点钟左右,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去钟某甲家接王某甲。他又找到邓慧义和赵某某,他们三人一起到钟某甲家,邓慧义敲门,赵某某、邓慧义先后进屋,他与王某甲说“你等我一会儿,我进屋找赵某某和邓慧义走”,然后他也进屋里了,钟某甲和赵某某说了几句话,他没有听清,他看见钟某甲和赵某某打起来了,钟某甲把赵某某摁在炕上,他过去拽钟某甲和赵某某,但没把他们分开,他就出屋找王某甲了,邓慧义后来也去拽钟某甲和赵某某了,他到屋外后,拉着王某甲往村外走,邓慧义也走了。他没有动手参与打仗,后来知道赵某某受伤了,他们三人去钟某甲家没有带凶器,钟某甲家的东西怎么被打坏的他不清楚,不是他们三人打坏的。12、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0月20日晚上6点多钟,在他家中他和对方三个男子都动手参与打仗了,他在他家院里捡一块砖头打赵某某了。13、鉴定意见: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鉴定,1、赵某某右眼内壁、外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十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2、其双侧鼻骨线状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等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14、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被害人赵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0日,包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15、分手协议:钟某甲与王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16、呼兰分局长岭派出所工作说明:本案钟某甲所用砖头没有找到。本案涉及人员邓慧义未到案,属人户分离人员,无固定住房,无固定职业。钟某甲所述包某某一方带刀到其家中,经查,民警没有在钟某甲家里发现刀,也没有在受伤男子身上发现,钟某甲也没有向民警提供受伤男子的刀,现在赵某某、包某某和王某甲均不承认带刀。被告人钟某甲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钟某甲的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的发生,受害方具有一定过错,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可酌情对钟某甲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伟华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