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时代节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时代节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时代节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华星雅苑5号楼二单元2楼D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30号麦雅大厦五楼。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时代节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时代节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已经协商仲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曾签订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依法不能受理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就本纠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不能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项目在惠阳区,因此合同履行地在惠阳区,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双方有约定仲裁,却未能提供相关仲裁条款,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