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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万博特经贸有限公司、郑乃胜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万博特经贸有限公司,郑乃胜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长春万博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纪家粉房。法定代表人:张志光,总经理。被告:郑乃胜,男,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万博特经贸有限公司、郑乃胜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郑乃胜所有的,由吉林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关区长通路以北,万晟?金地公馆,第A4【幢】0【单元】110号房,建筑面积:301.06平方米,丘(地)号:1-4/189-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74593号的私有房产。二、预查封被告郑乃胜所有的,由吉林万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关区长通路以北,万晟?金地公馆,第A4【幢】0【单元】109号房,建筑面积:192.81平方米,丘(地)号:1-4/189-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74588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