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恢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方华明与张丰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华明,张丰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方华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张丰收,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丰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丰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丰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丰收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