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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州鑫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鑫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48号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冯宝瑞,董事长。被告德州鑫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汇一汽贸南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瑞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