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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树纯诉杨显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纯,卢国兴,杨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42号原告陈树纯,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卢国兴,男,汉族,1977年5月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杨显峰,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纯诉被告卢国兴、杨显峰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