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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金河与被执行人李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河,李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1175-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河,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敦化市锦东花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金青,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敦化市红旗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河与被执行人李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