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毕世良与任焕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世良,强利刚,强冬冬,宣振民,孟庆林,姚书丰,徐荣莲,毕世新,毕振远,李南源,任焕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98号原告毕世良。原告强利刚。原告强冬冬。原告宣振民。原告孟庆林。原告姚书丰。原告徐荣莲。原告毕世新。以上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毕世良。被告毕振远。被告李南源。被告任焕然。原告毕世良等人与被告毕振远、李南源、任焕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文、邵国军、人民陪审员张洪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世良及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毕世良、被告毕振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南源、任焕然(公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世良等人诉称,2013年农历12月27日,被告任焕然一家人及被告李南源,到毕振远家里过春节,春节期间,被告任焕然通过被告毕振远及其家人找到我、强利刚、强冬冬、宣振民、孟庆林、姚书丰、毕世新为其工程干活,到了山西后,与当时在工地的徐荣莲一块给被告任焕然打工,但被告任焕然多次拖欠我们工资不给,后来我们就不干了,但是向被告多次索要工钱,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任焕然给付我们工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毕世良等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1、申诉书。2、工票。3、工人总票。意在证明被告任焕然欠原告毕世良等人工钱未付的事实。被告毕振远辩称,我是给被告任焕然联系干活的人,但是大家伙都是自愿去干活的,我也是去干活的,被告同样也没有给我工钱,李南源是这个工程的工长,任焕然是包工头,原告应该找任焕然要钱,我不负责给付工钱,和我没关系,希望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李南源、任焕然(公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答辩和举证期内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原告的所诉主张。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原告毕世良、强利刚、强冬冬、宣振民、孟庆林、姚书丰、毕世新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东城区十里铺村为被告任焕然承包的庙宇工程干活,与七原告在工地干活的还有负责工地伙食的原告徐荣莲,此工程的工长是被告李南源,负责工人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监管,在开始打工的一段时间里,被告任焕然陆续发给原告工钱,但是后来因工程原因被告任焕然一直拖欠原告毕世良等人的工资未付,2014年6月5日原告毕世良等人辞工后,被告任焕然仍未结清原告毕世良等人的工钱,至今仍未给付。另查明,被告任焕然欠毕世良工资人民币26020.00元、强利刚工资人民币9976.00元、强冬冬工资人民币9490.00元、宣振民工资人民币11010.00元、孟庆林工资人民币13410.00元、姚书丰工资人民币13510.00元、徐荣莲工资人民币10600.00元、毕世新工资人民币14160.0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陈述,申诉书、工票、工人总票所证实,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八人与被告任焕然之间虽没有书面劳务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任焕然拖欠原告八人工资未付的事实存在,被告任焕然理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给付原告八人工资而未给付,应承担给付责任,故对八原告主张被告任焕然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毕振远虽是原告毕世良等人干活的联系人,但不是工程承包人,同样是受雇于被告任焕然,故被告毕振远不承担给付工资的义务。被告李南源在工程中是工长,与八原告只是分工不同,其同样也是务工人员,亦不应承担给付工资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焕然给付毕世良工资人民币26020.00元、强利刚工资人民币9976.00元、强冬冬工资人民币9490.00元、宣振民工资人民币11010.00元、孟庆林工资人民币13410.00元、姚书丰工资人民币13510.00元、徐荣莲工资人民币10600.00元、毕世新工资人民币14160.00元。二、被告毕振远、李南源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上述一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656.00元,由被告任焕然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审 判 长 张晓文审 判 员 邵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丛熠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