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俊申请执行谭畅、梁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谭畅,梁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生于1970年6月17日,住阆中市彭城镇。被执行人谭畅,男,生于1985年6月25日,住阆中市彭城镇。被执行人梁晶,男,生于1987年9月7日,住阆中市彭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阆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俊申请执行谭畅、梁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苟美平执行员 孙兴华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