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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亚辉与易道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飞,易道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05-2号申请人王亚飞,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易道友,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亚飞与易道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易道友所有的位于正阳县二高斜对面书香名苑展示中心后第三排座北朝南,大门朝东的两间两层楼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易道友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道友所有的位于正阳县二高斜对面书香名苑展示中心后第三排座北朝南,大门朝东的两间两层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杨宏伟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