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内江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内江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颜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光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康利,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内江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