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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翟光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翟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295号原告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参加诉讼、调解、领取法律文书及标的款。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湖北书院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参加诉讼、调解、领取法律文书及标的款。被告翟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马某某,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及提供法律帮助。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翟某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