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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刘纪纲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797号罪犯刘纪纲,男,生于1990年6月16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成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刘纪纲犯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8926元,该犯承担15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该犯等人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川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该犯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止;又于同日作出(2008)川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3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应于2017年9月13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纪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2分,月均6.76分;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分10分,共获标准考核分152分。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并缴纳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纪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纪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