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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重庆涛源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李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涛源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李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重庆涛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西站,组织机构代码57616257-1。法定代表人张国东,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57号3-1号。法定代表人敬立,董事长。被告李寅,男,198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号***号,公民身份证号5102111980********。原告重庆涛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李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涛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涛源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