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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11)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潘选举,梁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执审字第11号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潘选举,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梁丽萍,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选举、梁丽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30日以被执行人潘选举、梁丽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武计生征决字(2014)第21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潘选举、梁丽萍征收社会抚养费5706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第21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9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潘选举、梁丽萍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第210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潘选举、梁丽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潘选举、梁丽萍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向本院执行庭缴纳社会抚养费57060元;三、被执行人潘选举、梁丽萍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林权斌审判员  林丽红审判员  王立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泉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