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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杨德尚与杨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杨德尚,农民。被告杨德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尚与被告杨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书臣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德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尚撤回对被告杨德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德尚负担。审判长  田朋生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李继刚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