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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45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无业,住丰顺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荣群,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辩护人王荣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犯罪嫌疑人徐想华、蔡礼谨(均在逃)等人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多处小店内通过放置电脑赌博机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每台电脑赌博机内安装“俄罗斯转盘”赌博程序,供赌客通过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处放置赌博电脑的店家每月可以获得500元的固定收益及赌资盈余的百分之五。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甲受雇于徐某乙负责向小店运送上述赌博电脑,每月领取2750元报酬。同年10月27日20时许,民警对龙华新区龙华街道玉翠新村恒龙大厦例行检查时,在该大厦单元801房抓获徐某甲,现场查获涉案DVD光盘10张、笔记本电脑电池7个、笔记本电脑24台、电脑主机4台、显示器3台、U盘11个、账本6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涉案DVD光盘10张、笔记本电脑电池7个、笔记本电脑24台、电脑主机4台、显示器3台、U盘11个、账本6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澄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边  秋  红书记员 张齐玥(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