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玉山、王艳苓、杨宝柱、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徐玉山,王艳苓,杨宝柱,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2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地址雄县文昌大街375号。负责人:梁清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绍辉,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文卫华,该行职工。被告:徐玉山,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龙湾镇葛各庄村。被告:王艳苓,女,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龙湾镇葛各庄村。系徐玉山之妻。被告:杨宝柱,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物价局家属院。被告:李英,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地热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与被告徐玉山、王艳苓、杨宝柱、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献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化丹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