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国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格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成,经名达伍代,曾用名马良福,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14年9月2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格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德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国成冒充青海省平安县宏达驾校工作人员,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期间,以能够办理驾驶执照、道路运输资格证、升级驾照为名,骗取被害人冶某某、马某某等十余人人民币128200元。该赃款未追回。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冶某某、马某某等十余人的报案材料、陈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汇款凭证、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马国成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马国成诈骗的事实,且被告人马国成对上列证据均不持异议;以上证据为本案定罪、量刑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国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国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国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二、违法所得1282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文萍审 判 员 宋钦光人民陪审员 海青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台梦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