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南充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与顺庆区世纪天骄小区业主委员会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南充晶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龙。被告顺庆区世纪天骄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廖茂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充晶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庆区世纪天骄小区业主委员会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晶视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顺庆区世纪天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晶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顺庆区世纪天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南充晶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舒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