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茂玲、许福兴与许福兴、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玲,许福兴,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孙茂玲。被告许福兴。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玲诉被告许福兴、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茂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茂玲负担。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