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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茂玲、许福兴与许福兴、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玲,许福兴,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孙茂玲。被告许福兴。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玲诉被告许福兴、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茂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茂玲负担。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