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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光荣与黄国玉、梁扬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荣,梁扬仲,黄国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周光荣,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梁扬仲,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黄国玉,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荣与被告梁扬仲、黄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光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