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光荣与黄国玉、梁扬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荣,梁扬仲,黄国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周光荣,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梁扬仲,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黄国玉,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荣与被告梁扬仲、黄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光荣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