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成林与李彩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林,李彩霞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杨成林。被告李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林诉被告李彩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林于2015年3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成林预交),由原告杨成林负担。审判员  童库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