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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大成不当得利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史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芳。被执行人史大成。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大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史大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不当得利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史大成的身份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