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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显尧与被执行人秦树朋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显尧,秦树朋,王春光,徐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814—1号申请执行人:吕显尧,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秦树朋,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春光,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云龙,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吕显尧与被执行人秦树朋、王春光、徐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显尧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4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树朋、王春光、徐云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树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树朋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