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恒霞、王某与无锡市卫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霞,王某,无锡市卫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陈恒霞。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小涛,系王某父亲。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鹏、张君雅(实习律师),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卫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霞、王某与无锡市卫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恒霞、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卫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恒霞、王某撤回对无锡市卫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