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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郭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郭晓军,陶秀莲,燕飞泉,王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康巴什劳动保障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党,主任。委托代理人白丽丽,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律师。被告郭晓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陶秀莲,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燕飞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王丹,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郭晓军、陶秀莲、燕飞泉、王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