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思鹏与被告吴忠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鹏,吴忠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张思鹏。被告吴忠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鹏与被告吴忠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鹏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位于通山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住宅小区五幢二单元五层501室的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思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被告争议的位于通山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住宅小区五幢二单元五层501室的房产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瑞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