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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韦武祖与韦武送、陆妹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武祖,韦武送,陆妹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韦武祖。被告韦武送。被告陆妹英,成年。韦武祖诉韦武送、陆妹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韦武祖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武祖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武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武祖负担。审 判 长  卓义林审 判 员  蓝淑君人民陪审员  罗骏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宏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