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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行非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枣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甘德保、刘金云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甘德保,刘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行非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枣阳市卫计局)。被执行人甘德保。被执行人刘金云。本院(2014)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20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德保、刘金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甘德保、刘金云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邱积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