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委托代理人汤某,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