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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曹晓萍与吴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曹晓萍,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吴少虎,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曹晓萍诉被告吴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少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6日吴少虎与原告曹晓萍签订了一份购树合同,共计218000元,其中已付壹拾伍万贰仟陆佰元,余陆万伍仟肆佰元未付。在此期间已付壹万元给曹晓萍,余款伍万伍仟肆佰元和所签合同逾期价格不同及其利息一直未付,多次追问无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54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54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吴少虎没有到庭,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购树合同”及《欠条》各一份拟证明其主张。诉讼中,原告保证其提供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原告所举证据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事实:2012年1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苗木,双方签订“购树合同”一份,约定苗木单价及付款方式等。后双方于2012年11月22日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载明:“吴少虎在阳光花场买树一批,共计218000元,其中已付壹拾伍万贰仟陆佰元正,余款陆万伍仟肆佰元正,在2012年12月10日前付清。欠款人:吴少虎2012.11.22”。原告称,出具《欠条》后,被告支付了货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催收未果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54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由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为证,双方的买卖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对账后经原告催收仍拖欠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554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被告经原告催收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造成原告货款的孳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少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少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晓萍支付货款55400元及利息(以55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元,由被告吴少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靖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毕嘉文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