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林与张广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张广海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29号原告:孙林,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孙红和,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张广海,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林诉被告张广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张广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广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林撤回对被告张广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孙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记员龙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