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成刚与何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刚,何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李成刚,男,生于196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何迎胜,男,生于1975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成刚诉被告何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李成刚称其与被告何迎胜正在协商解决该案,并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李成刚负��。审判员 黄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