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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红霞、钟鸣镇金桥村革东村民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霞,钟鸣镇金桥村革东村民组,钟鸣镇金桥村革西村民组,钟鸣镇金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霞,女,1962年11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鸣镇金桥村革东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金桥村革东村民组。负责人:乔启茂,村民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鸣镇金桥村革西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金桥村革西村民组。负责人:吴木根,村民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鸣镇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金桥村。负责人:钱荒子,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张红霞与被上诉人钟鸣镇金桥村革东村民组、钟鸣镇金桥村革西村民组、钟鸣镇金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铜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民二初字第0093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张红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张红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铜陵××钟鸣镇,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张红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红霞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张红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交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该案在钟鸣法庭审理难免受到镇政府的干预,为排除干扰,中级法院应将该案移送上诉人居住的铜官山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红霞与被上诉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合同履行地为铜陵××钟鸣镇。上诉人认为钟鸣法庭审理案件难免受到干扰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实施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迟友林审判员 胡松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