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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红军与薛敬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军,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薛敬乐,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执行赵红军与薛敬乐债权纠纷一案中,已按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敬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