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桑学武与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浩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学武,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桑学武被告: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彭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学武诉被告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浩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学武撤回对合肥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保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