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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金明与刘胤宏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金明,刘胤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刘金明,系中学老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刘胤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再审人刘金明因与被申请人刘胤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吉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安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