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汉晓与张学全、刘新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晓,张学全,刘新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张汉晓。被告张学全。被告刘新荣。原告张汉晓与被告张学全、刘新荣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佳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