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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曾思赟与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付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思赟,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付明,陈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曾思赟,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武汉市天天槽钢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柴林尚城A座2103。委托代理人:李宏祥,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陶付明,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陈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思赟与被告湖北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付明、陈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思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思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思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曾思赟负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