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朱勇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10号原告:朱勇,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负责人:史叔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维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勇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