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程小荣与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荣,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941号原告程小荣。被告黄伟。本院受理原告程小荣与被告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2015年4月1日,原告程小荣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伟买卖合同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留贵代理审判员 楚书青人民陪审员 李宪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