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井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吕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井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杨树山,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原告吕某与被告樊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树山、被告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0年原告在北京打工,2011年原告在太原工作,因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1月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未同意。2012年4月原告去东北打工,2012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电话异常交往,原告耐心规劝,被告根本不听,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直至动手互殴。2013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仍然没有改善,已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1年8月原告为生活方便,在鹿泉市上庄镇龙泉花园购买房产一处,房产价值为334043元,因双方婚后积蓄只有114043元,其他22万元均由原告向父母朋友借款,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令位于鹿泉市上庄镇龙泉花园27号楼1单元804室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樊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初被告曾怀孕流产。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自2013年3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8月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婚后双方购置的共同财产有:位于鹿泉区上庄镇龙泉花园27号楼1单元804室房产(该房产购买人为吕某,未办理房产证)一处及屋内存放的新飞牌冰箱一台、海尔牌热水器一个、双人床一个、沙发及茶几一套、厨房厨具、抽油烟机一个、餐桌餐椅一套。购置财产形成的债务有:原告借其父亲吕某明150000元、借其叔叔吕某林30000元、借其亲戚左某30000元、借其朋友靳某冬10000元,共计220000元,除已偿还吕某林20000元、靳某冬5000元外,至今尚有共同债务19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双方所有的龙泉花园的房产进行评估作价,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交纳鉴定费,房产评估未能进行。庭审中,原告称不交鉴定费是因为自己没钱。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房产进行估价。庭审后,本院审判人员到原、被告房产所在地鹿泉区龙泉花园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咨询当地房产中介机构,结合网上公布的鹿泉区2015年3、4月份的平均房价,以及双方当事人对该房产的估价情况和该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实际情况,确定该房产价值为400000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称念及多年的感情,房屋内存放的家俱、家用电器等共同财产,不再要求分割。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但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双方自2013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购置财产形成的债务195000元,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原、被告婚后购置的房产,原告要求归其所有,被告也同意归原告。该房产作价款为400000元,扣除共同债务195000元,剩余205000元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作为女方且曾怀孕流产,在分割时应予照顾,故该房产归原告所有,为买房所欠债务19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10000元。关于被告对该房屋内存放的家俱、电器等物品,自愿放弃分割,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樊某离婚;二、位于鹿泉区上庄镇龙泉花园27号楼1单元804室房产一处及房屋内存放的物品归原告所有,为购置财产所欠债务19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三、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原告给付被告樊某房屋折价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负担485元,被告负担4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菊平审判员  王建宏审判员  仇彦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