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良普与吴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良普,吴镇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0860号原告冯良普。被告吴镇杰。原告冯良普与被告吴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吴镇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冯良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冯良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良普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玉峰 来自: